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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零一五年六月修订)

2017-01-05 | 查看: 353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共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性意见》,我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公共管理硕士培养方案》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资格审查

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由我校学位办公室按照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方案进行。对于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者,还需对其入学考试成绩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在学)期间,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拘留(刑事)及以上处罚;

2、在校(在学)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未达到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业成绩和学位论文要求;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的学术不端行为;

5、申请人取得正式学籍起未满12个月和超过5年。

二、学分和学业成绩要求

1、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完成社会实践。

2、申请人所修总学分应不低于36学分,其中核心课程不低于17学分,专业方向课程不低于8学分,选修课程不低于9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

3、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及格,其中核心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应不低于75分。双证MPA研究生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但每门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要求

1、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选择与MPA研究生自己工作领域和工作岗位相关的问题展开研究。MPA研究生应当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方法,展开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述,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或改进管理的措施。

2、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过开题、写作、期考核、评阅、答辩等环节,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若发现由他人代做、抄袭、剽窃等舞弊和学术不端现象,取消该生的论文答辩直至学位申请资格。

3、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

4、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方案》。

四、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定稿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送交MPA教育中心,同时将论文上传校学位办“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查重。

2、申请人到MPA教育中心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后,由中心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校学位办委托MPA教育中心聘请两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对MPA论文的要求较为了解)。论文评阅时间应不少于15天。

4、论文评阅为盲审,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意见书》由MPA教育中心统一发送和回收,评阅人名单应对研究生本人及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保密传递。

4、若两位评阅人的意见都是同意答辩,则评阅通过。否则,应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并再次提交论文进行评阅。

5、论文评阅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⑴二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⑵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可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若此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

五、学位论文答辩

1、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MPA教育中心集中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答辩。

2、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论文答辩由校学位办公室委托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答辩者,应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3、答辩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MPA教育中心在答辩委员会委员中选定。

4、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

6、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述。

8、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六、学位授予

1、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MPA教育中心统一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审议。

2、校学位办公室将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送“管理人文类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的决议。

专业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4、学位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同时颁发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证书。

七、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具体执行。

中国科大MPA中心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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